2022-01-13 10:41:36來源: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冀建法改﹝2021﹞12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審批局,石家莊市園林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雄安新區住房管理中心:
??《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第6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31日
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筑市場秩序,健全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等法規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采集、認定、公布、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預拌混凝土服務等建筑類企業和建設單位,以及從事相關建筑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包括認定、發布、匯總、報送、爭議處理等工作。
??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區和其他經批準的特定區域,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建筑市場主體在本省建筑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
??(一)未取得資質承攬工程,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出借資質投標,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圍標串標,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列入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應當以下列有效文書做為認定依據: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二)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七條 列入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集嚴重失信主體的相關信息,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審批部門依據《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按職責分工共享相關信息。
??(二)權利告知。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擬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應當填寫《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行為列入告知單》(見附件1),事先告知當事人具有陳述、申辯權利,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
??(三)認定公布。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信息錄入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并將嚴重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
??(四)信息移出。公布期滿后,撤下相關信息,嚴重失信主體相關記錄轉為檔案保存,不再公布。
??第八條 嚴重失信名單自認定之日起,公布1年。
??嚴重失信信息按照全省信用信息一體化歸集機制的要求,按職責推送到省政務服務網和“信用河北”等平臺。
??第九條 鼓勵嚴重失信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作出信用承諾的方式修復信用。
??存在第五條第四項嚴重失信情形的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可以填寫《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2),向認定部門作出書面承諾并提供履行法定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等有關證據材料,申請信用修復。
??認定部門核實符合修復條件,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其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終止公布嚴重失信信息,并填寫《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行為信用修復備案表》(附件3)向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認定依據被依法撤銷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對被公布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失信主體,在公布期間內,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嚴重失信主體列入重點監管范圍;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申請事項進行重點審查;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要強化與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在行政審批、融資授信、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獎勵扶持、市場準入、評先評優等工作中依法對嚴重失信主體予以限制。
??第十一條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建筑市場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7月8日印發的《河北省建筑市場主體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冀建法改〔2020〕10號)同時廢止。
??附件: